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6日,沈某某、黄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1月14日生育一子。现沈某某以双方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要求解除两人婚姻关系。沈某某称,自孩子出生后,沈某某一直参与照顾孩子。在2013年至2015年5月期间,孩子基本上都是由沈某某一人照顾的。沈某某与孩子沈某1有着深厚的感情,且沈某某也有能力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生活条件。沈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沈某某、黄某某的婚姻关系;2、判令儿子沈某1由沈某某抚养;3、判令黄某某每月向沈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4、依法分割沈某某、黄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5、本案诉讼费由黄某某承担。
庭审中,黄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双方已经没有感情了。孩子要求归黄某某抚养。要求沈某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同时,黄某某称其也一直照看孩子,现在孩子和黄某某以及黄某某父母一起居住。黄某某称其具有北京户口、有固定住所、其父母能帮助带孩子、沈某某工作需要出差为由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认为:
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发育原则进行考虑。考虑到婚生子沈某1现与黄某某及黄某某父母共同生活,再结合双方工作、收入、住所等情况,认为孩子由黄某某抚养更为有利。关于沈某某收入来源,后经法庭询问,沈某某、黄某某认可沈某某每月收入4000元。
法院判决:
婚生子沈某1由黄某某抚养,沈某某每月五日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九百元,自二○一六年一月起至沈某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焦点:
1、判决婚生子沈某1的扶养问题的依据?2、如何确定抚养费的问题?
律师分析:
现实生活中,离婚率越来越高。伴随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中经常遇到并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那么,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1、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女方的哺乳,女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2)孩子虽然超过两周岁,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3)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4)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家庭教育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的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女方生活的。
2、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男方生活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有无影响?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综上可见,人民法院依据总括性原则,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女方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