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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乘电梯摔伤 超市承担部分医疗费
- 发布人振持 发布时间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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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的王老太在小区门口超市购物过程中,拉购物篮乘电梯时不慎摔倒,致左手臂骨折。王老太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摔伤承担主要责任,在与超市协商未果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王老太诉称,今年7月,其在小区门口超市地下二层购物,在携购物车乘坐超市电梯至楼上时,由于购物车放置不平稳,与电梯台阶产生错位,导致她左手臂骨折,伤势严重。王老太住院接受手术治疗,至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王老太认为,超市的电梯存在设计缺陷,与购物篮的设计不配套,超市开业至今已发生多起顾客乘电梯摔伤的事故,超市在明知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安排任何服务人员协助客户乘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摔伤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超市则认为,该超市已在电梯口等明显位置安置了警告标志,履行了提醒义务。王老太在事发时双手均提着东西,在乘坐电梯时没有按照超市指示的正确方式放置购物篮,从而站立不稳导致其摔伤,故责任并不在超市一方。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超市同意承担王老太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7000余元。
法官提示:
超市、餐馆、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或群众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证其场所或活动区域内设置的公用设施及提供的公共用品符合安全标准,并应当在适当的位置安置足够醒目的警示标识提示顾客注意。对于小区超市这样老年顾客较多的场所,经营者应当考虑到老年人行动不便,携带购物篮或推购物车上下电梯时易发生危险的特殊情况,在电梯、出入口等处设置专人辅助顾客上下电梯、出入门口,避免危险的发生。公共场所经营者对于电梯、旋转门等设施,应当按时年检,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如果因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尽量在家人陪伴的情况下去公共场所活动,防止危害到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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