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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不孝孙不养 母赠房产要收回
- 发布人振持 发布时间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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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老母养儿近五十载,竟落得个子不孝孙不养,房丢人散的下场,七旬老太成日以泪洗面,几欲跳河却求死不成,无奈与儿孙对簿公堂,讨个说法。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撤销了杨母对房产的赠与合同。
杨母八十多岁高龄,患有多种疾病,2010年之前的十多年是女儿照顾其生活。 2010年4月前后,儿子马某突然对母亲照顾有加,并与母亲同住要为其养老,在儿子的要求下,杨母与孙子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杨母自认为是遗嘱公证,但后来才发现其办理的是赠与公证,儿子住了三个月就搬走了,对母亲不管不问,母亲生病既不照顾也不付医疗费。
庭上,马某的行为更是出人意料,他大骂老母,被及时制止。
在亲情无法挽回的情况下,杨母是否可以讨回属于自己的房产?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杨母是否可以再主张撤销?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因为这种特殊性,赠与人对赠与合同享有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该案杨母已经办理了赠与公证手续,所以杨母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杨母是否真的无路可走?答案是否定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母依然享有法定撤销权。受赠人若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马某及其儿子对杨母负有赡养义务,但马某未按时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其对母亲常有不敬行为,马某之子也未尽赡养义务,马某及儿子均未对杨母尽到应尽的义务,属于法定撤销事由,法院最终支持了杨母的请求,撤销了赠与合同,杨母讨回了房子。
杨母讨回房产固然令人欣慰,但是遗失的亲情又该从何处找回?对于亲情的维系,法律常常束手无策,作为儿女还应常念父母养育之恩,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及早尽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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