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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欲毁约 法院判决仍履行
- 发布人振持 发布时间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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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李某经某中介公司中介与房主何某、常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网签,何某收取首付款后一直未办贷款面签手续。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常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近日,海淀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房主继续履行合同。
李某诉称,经某中介公司中介,何某、常某将他们共有的位于海淀区房屋卖给我。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又办理了网签。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应于出具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而评估报告出来后,经我方及中介公司多次通知,何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拖着不去办理相关手续,也不进行面签。后又以房价上涨为由,想让李某加钱,李某不同意,何某就一直拖着不办手续,中介公司多次向其致电、发邮件、发信函其也一直置之不理。李某认为,何某、常某的行为严重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何某、常某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其办理面签、贷款申请及过户手续;判令何某、常某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何某辩称,其没有看到对方提供的评估报告,合法性也无法得知。根据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房屋价款是人民币170万元,李某从银行贷不到这笔钱,何某对李某的付款能力表示怀疑,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一开始不想卖房,考虑姐姐常某才同意的,何某卖房所得款项无法实现其他买房目的,孩子户口落户也有问题。何某当庭提起反诉,认为该买卖合同系虚假的,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常某辩称,李某违背三方口头约定将首付款支付到何某账户中,其恶意履行,违约在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何某不配合李某进行房屋过户及银行贷款等相应手续的办理,其始终在说服何某配合李某,但无果;若李某可以支付全款进行房屋交易,其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要求平分房款,包括首付款。如合同解除,因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是由何某造成的,应由何某承担一切违约责任;若继续履行合同,其要求按照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相关程序继续进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何某、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涉案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为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人民币306.5万元,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上述实际房屋成交价约定为房屋成交价人民币176万元和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人民币130.5万元,并在网签合同中约定房屋成交价人民币176万元,其行为虽构成违规避税行为,但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故对于何某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述违规避税行为,本院将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常某主张李某违反三方口头约定将首付款打到何某账户下,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李某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李某在签订上述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依约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系合同守约方。李某坚持主张继续履行,经审查,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具备履行可能性的,故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常某授权何某全权代表其办理签约履约事宜,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未构成违约;何某以合同违规避税为由不配合李某办理面签、贷款申请及过户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考虑到本案合同确系违规避税,李某对此亦有过错,故对于李某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常某与李某以房屋实际成交价人民币三百零六万五千元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何某、常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李某办理面签、贷款申请手续;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何某、常某支付剩余购房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二万元;何某、常某在上述三项履行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何某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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