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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逃避债务 法网恢恢难逃责任
- 发布人振持 发布时间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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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刘女士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撞上护栏,造成位于其车内后方的李先生重伤。事故发生后,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女士过度疲劳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刘女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刘女士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刘女士并未履行法律义务,2010年3月26日李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刘女士名下机动车辆的过户、变更、抵押手续;除此之外,未查找到刘女士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后李先生发现刘女士早于2009年6月17日即与其夫王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王先生所有,致使法院此后经审理所做出的判决无法执行。据此,李先生再次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对刘女士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对刘女士2009年2月6日所发生交通事故及刘女士须对李先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应属明知,但其仍在与刘女士离婚时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归其所有、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故此协议不能排除王先生与刘女士之离婚系为规避承担赔偿责任所致。
鉴于刘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先生身体损伤是在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基本事实,李先生诉请要求王先生对判决书所确定的刘女士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王先生也应承担责任,赔偿李先生损失。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执行中。
法官提示:
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债务人应该端正态度,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履行义务。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明显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但是在交通肇事后判决作出前,其故意转移财产于其夫王先生名下的规避执行行为并不能使其逃脱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反,情节严重的话,有可能会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显然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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