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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雇员受伤责任谁担?

发布人振持     发布时间2024-05-04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雇佣关系:月嫂、小时工、擦玻璃、酒后代驾等等。雇员在工作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损害时,由谁来承担责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谁来赔偿?雇主在雇佣关系中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故发生时作为案件当事人怎样收集证据?希望下面两个案件能对你有所启发。
  • 案例一:家政员坠楼由谁赔偿?
      李女士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家政公司员工吴阿姨为李女士提供月嫂服务,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按月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3个月后的一天,吴阿姨从李女士家的卧室窗户处坠楼身亡。

       吴阿姨的家人将李女士和家政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吴阿姨死亡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女士认为,吴阿姨到家中是做月嫂工作,并不需要从事像擦玻璃等危险工作,其行为应当属于自杀,李女士家对此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家政公司认为,吴阿姨虽然是公司的职员,其死亡不是因为公司实施的损害行为造成的,公司对吴阿姨的死亡也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吴阿姨受家政公司派遣到李女士家提供月嫂服务期间坠楼死亡,家政公司作为吴阿姨的雇主,虽不能认定其对此事有过错,但该公司作为吴阿姨提供劳务的收益人,亦应对吴阿姨家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因李女士与吴阿姨无直接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证明李女士存在过错,所以李女士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家政公司认为吴阿姨家属已领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不应再补偿。通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解释,宣讲法律,作思想工作,家政公司认识到保险赔偿金与判决义务不同,最终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义务。
  • 案例二:雇员误伤临时工,雇主是否担责任?
       2011年7月,小谢经人介绍去北京某房地产项目工地干活儿。小包工头吴某给小谢安排了做外墙保温工作,让小谢用射钉枪固定贴面。吴某发给了小谢一把射钉枪,并教他使用方法。小谢在工地上大约干了1个小时,一同干活的小包工头吴某的射钉枪撞针突然弹出来,射在小谢的右手腕部,将皮肉划开,大量出血。后吴某将小谢送至医院,治疗大约花了1.5万元。建筑公司以小谢不是公司员工,擅闯工地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小谢的医药费。小谢将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二次手术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吴某是公司的现场施工人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建筑公司承担小谢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合计四万余元。

       法官点评:

       1、雇员在工作中遭受损害,雇主需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案例一中吴阿姨的雇主是家政公司,吴阿姨与李女士之间没有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又无证据证明李女士家对其坠楼死亡存在过错,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家政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雇员在工作中致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案例二中吴某在雇佣活动中因意外致小谢受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雇佣他的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及时签订合同,保护合法权益

       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在雇佣关系中,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担有事故发生,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在事故发生时和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日后一旦引发诉讼,当事人才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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